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3-11-2 文号:[1993]财商字第46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为了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外贸企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财务管理体制转轨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有关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编报财务报告的组织领导
1993年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一年,也是全国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向规范化转轨的关键性一年。由于向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转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各地方主管财政机关、外经贸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政策,统一部署所辖外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外贸企业执行统一制度。
各级外贸企业领导要提高对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认识,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密切配合企业财会部门在做好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转换衔接的基础上,按时编报符合质量要求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国家及其他投资者在企业拥有的净资产,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因此,各级外贸企业在年度终了以前,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所有者权益的完整与增值。
1.在执行新制度进行调帐时,外贸企业原帐面的流动基金、固定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不论是国家投入的、企业自补的、公私合营时保留的,还是企业下放前、下放后增加的,一律转入国家资本金处理。
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历年从利润中提取转入的扶持生产基金,转作国家资本金;在1987年底以前财政部拨入的扶持生产周转金,暂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清理核实后再转作国家资本金。
2.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鉴于国有外贸企业实收资本较少,对盈余公积金比较多的企业,应当主动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督促企业依法变更有关注册资本数额的工商登记,并有权决定企业将盈余公积金适当转增资本金。
3.外贸企业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通过直接或间接等各种方式投资举办独立核算企业,其投资一律通过长期投资帐户核算,新办子、分公司的资本金直接作为上级公司的法人资本金处理。外贸企业必须健全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境外的投资,必须转入有关投资帐户核算;帐面保留的境外企业累计留存收益,必须转入盈余公积金帐户核算。
4.外贸企业在1991年经批准挂帐的库存商品专项削价处理损失,尚未核销部分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仍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72号《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5.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以前年度从外贸企业集中的统筹调剂、企业留利等各项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必须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由同级财政机关纳入汇总的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另设“主管部门统筹收益”项目单独反映。
6.外贸企业收到上级部门或主管财政机关拨入的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的补贴款,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冲减以前年度超亏挂帐;按规定应收弥补当年亏损的补贴款,计入利润总额核算。
三、正确核算企业营业收支,如实反映企业利润
从7月1日执行新制度,并不改变今年的会计期间。因此,各级外贸企业的营业收支及其财务成果,仍须完整地按会计年度进行核算和反映。
1.执行新制度以后,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在会计期末一律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帐面人民币金额,调整后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为贯彻稳健原则,对逾期三年仍未收回而又未获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可以单列反映,不予计算汇兑损益。
外贸企业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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