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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1-1-23 文号:财监[2001]2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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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文件精神,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严格财税管理和监督,我部决定组织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九省(直辖市)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清理、纠正情况;《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有无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地方有无变相执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被查单位是否停止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检查是否继续以地方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等形式,擅自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是否停止执行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是:  1.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有无继续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2.有无从2000年1月1日至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之前,突击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三)是否继续以各种与上缴税收挂钩的形式,变相进行税收先征后返的行为。重点检查地方是否以列支返还、列收列支、直接退库形式返还税款以及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直接减征。
  (四)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减免税政策涉及的税种包括: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其中重点是企业所得税。
  (五)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交通、建筑、金融、粮食、外贸、服务等各个行业;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
  (六)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1.鼓励招商引资,支持外贸出口;2.扶持上市公司发展;3.鼓励发展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4.推进区域内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下岗职工;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生态环境;6.其他涉及外资、旅游、房地产、宣传文化及个别困难企业扶持等。重点检查各地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及鼓励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  二、处理原则
  (一)对检查中发现地方有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未按国发[2000]2号文件认真清理、纠正的,要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和财税[2000]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查实的地方先征后返款额,上报我部研究后,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
  (二)对地方在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超越税收权限仍出台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除按照国发[2000]2号和财税 [2000]99号文件规定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文件,将有关情况专题上报我部。
  (三)对查出地方变相执行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等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查出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除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外,还要向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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