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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1993-9-17 文号:财政部办法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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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任何单任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迁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须按照人农两行的法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主任负责、民主监督、全员管理、岗位把关的内部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与核实。

  第六条信用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各级信用社的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社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信用社年度财务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章名]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第七条信用社应按法规筹集资本金,并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信用社资本金、其他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有国家、外商投资的可增设国家、外商资本金。

  信用社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的有关积累所形成的集体所有的资本金。

  其他法人资本金是指不包括信用社自身的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如个体经济户、农户或信用社内部职工等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信用社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信用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法规,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形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第九条向信用社投资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及时足额缴付资本金。

  第十条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法规,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但对199 3年以前的股金,仍可执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和保息分红法规,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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