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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3-9-1 文号:(93)国科发财字47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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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合理组织收入,促进科研单位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快人才分流重组。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科研单位要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发挥各自学科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科研单位组织收入,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科研单位在发展科技产业,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二)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和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科研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收入:指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科研任务收入:指科研单位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承接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分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4.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联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科研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交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收入。
  四、科研单位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可比照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在收入的成本中增列下述支出项目:
  1.劳动保险费:是指科研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等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科研单位用来支付直接进入成本的大修理费用。
  3.坏帐准备金:科研单位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
  4.业务招待费:是指科研单位为满足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上述支出项目的核算与管理以及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均应比照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规定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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