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热点新闻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3-7-20 文号:民优发[1993]1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一九九三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因战、因公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上述规定标准,制定出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离休、退休的和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二、今后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此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3]3号)的规定制定],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三、各地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

  附件一: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略)

  附件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