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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三)
日期:1993-6-29 文号:财会字[1993]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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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号科目 周转房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的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管的房产,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
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在用周转房;
2.周转房摊销。
三、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周转房,应于投入使用时,按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销售以前,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投入使用时,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搭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屋,应于建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搭建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贷记“开发产品——房屋”科目。
企业按月计提周转房摊销时,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房摊销);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修理费用,如果数额较大,先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然后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企业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其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周转房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科目,按周转房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周转房摊销),按周转房原价,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房)。
五、企业应根据周转房的具体情况,按周转房栋号(或楼层、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周转房卡片”,详细记录周转房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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