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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金管理局关于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核实国有资金的通知
日期:1993-6-19 文号:财清[1993]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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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印发的《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实际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现对清产核资扩大试点有关核实国有资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国有资金和核销有关损失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

  2、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93]财工字第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文件规定。

  3、《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扩大试点用)。

  4、有关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5、财政部《关于颁发 的通知》([93]财综字第95号),《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第47号)。

  6、财政部《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3]财工字第406号)以及有关清产核资的会计处理规定。

  7、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资金核实的工作程序

  1、企业(包括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全部简称企业)要认真核实国家资本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亏、损失、挂帐等要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要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认真分析原因,逐项附表(格式附后)说明,并按规定编制《资金核实申报表》。

  2、企业要认真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一九九三年试点企业填报《资金核实申报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先暂按以下规定计算,即:国有资产价值总是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数额。公式如下: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国家资本金+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数

  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数=(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一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十未分配利润]+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3、企业于十二月三十日前将《资金核实申报表》和书面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地方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户银行确认,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中央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建筑安装企业除外)按财务隶属关系先送当地开户银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处(科、组)审核盖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与财政部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意见有分歧的,将意见附后)后,分别报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专业银行总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中央地质勘探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报开户建设银行审核盖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如与开户建设银行意见有分歧的,将意见附后)。最后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企业清查出的损失属于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需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和作银行呆帐损失的,由开户银行确认,专业银行总行审核汇总,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企业根据批复的意见,按财政部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调帐。

  4、企业根据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的《资金核实申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附件:一、《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二~四(略)

  附件一:《资金核试申报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本表依次经有关部门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并附报下一级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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