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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
日期:1993-5-18 文号:(93)财综字第4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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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

  你署来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我部(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94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构成问题
  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土地出让时的交易总额,即包括地租和征地、拆迁补偿、基础设施等前期开发成本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
  二、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问题
  9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从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是以本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计算的,即:土地出让金乘以提取比例等于土地出让业务费。
  三、关于上交财政收入如何确定的问题
  9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是指本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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