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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3-5-15 文号:(93)财工字第17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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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力局,能源部直属各电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92)财工字第576号“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规定,从1992年开始全国每千瓦时电力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为了做好这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现对有关征收管理、监交入库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款单位和征管单位
  三峡基金(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管局随电费收取,非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经营的电力,由该企业收取,每月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三峡基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缴入库。
  二、缴款书的领用和填写
  各缴款单位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在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在收款国库栏填“中央总金库”。同时,各缴款单位要认真填写应纳的基金金额。
  三、三峡基金的缴库办法
  各缴款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持填写好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当地中企处联系,由各地中企处统一向财政部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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