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热点新闻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百度主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1993-4-5 文号:[1993]价费字12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物资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收费标准的函》([1992]物函计价字4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设备成套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设备成套工作水平,“物资部、国家计委、机电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办公室”开展对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的资格认证工作,可以收取如下费用。
      一、资格证书(一正二副)每套20元
      二、认证费 甲 级 1500元
       乙 级 1200元
       丙 级 1000元
      三、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证书印制、专家评审、资料及通讯等认证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