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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1993-4-1 文号:[1993]价费字16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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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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