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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3-3-22 文号:财会字[1993]1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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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

  抄送:(略)

  附件:
                 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
  4.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器材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6.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器材成本差异”科目,而在“航材消耗件”“高价周转件”“低值易耗品”“普通器材”“机上供应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7.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普通器材”科目。
  8.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付帐款在“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9.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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