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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文教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3-3-18 文号:财文字[1993]38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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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文教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企业管理的文教事业、企业单位均应执行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法规。

  二、图书发行企业(新华书店)的滞销商品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商品分年核价损失,在新制度实施后,仍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差价的办法,其标准为库存商品总定价的5‰。

  三、出版企业现已实行计提书刊提成差价办法的,1993年仍按现行制度法规的计提标准提取,从1994年起执行新制度法规的计提提成差价标准。首次计提书刊提成差价的出版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的法规执行。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建立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新制度实施后,仍继续执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实际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五、取消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87)

  772号《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法规已于1992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自1993年1月1日起应予停止执行。

  六、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生物制品技术改造基金,应单独反映。其中:以拨款方式投入企业的,待项目完工后,属于按照法规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企业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以借款方式投入企业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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