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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日期:1993-3-17 文号: 财会函字[1999]1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1999年3月5日来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请示》(粤会所(99)函010号)已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法规,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 计算应承担的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 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 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 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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