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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3-1-19 文号:(93)体计财二字1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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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财政厅(局)、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

  现将《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别由北京市体委、财政局及四川省体委、财政厅具体规定。
  冬季项目及帆船、帆板项目的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北京赛区的标准执行。
  附件: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将于1993年8月至9月在北京市和四川省举行。为了使全运会开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为争办2000年奥运会创造有利条件,全运会的计划财务工作既要保证全运会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届全运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全运会会期:四川赛区为1993年8月15日至8月24日;北京赛区为1993年9月4日至9月15日。
  各竞赛委员会和代表团(队)分别按总规程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
  (一)伙食费标准
  1.运动员伙食费标准:根据运动员营养需要,并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分为北京赛区每人每天为25元,四川赛区每人每天为22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纳。
  2.各代表团(队)领队、医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四川赛区为17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纳。
  3.各代表团(队)教练员按运动员伙食费标准就餐还是按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就餐,由代表团自定,伙食费由代表团负担,向大会缴纳。
  4.大会在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四川赛区为17元,自交2元;无工资收入者,免交伙食费。
  5.在全运会会期内,裁判员、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二)伙食管理费
  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上述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管理费”,伙食管理费由大会支付,具体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标准的30%。其余人员不另列伙食管理费。
  (三)住宿费
  1.凡属大会在编人员,大会期间的住宿费,由大会负担。
  2.大会主席团、组委会和各代表团团部可安排较好的住宿条件。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租住高级宾馆和饭店,可租住离比赛场地较近的中等旅馆或招待所,并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3.为节约开支,在本市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在会住宿。
  4.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四)交通费
  1.全运会组委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组委会各部门和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组委会配备车辆。参加大会安排的比赛和活动所需车辆,由大会统一安排。
  2.凡与大会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或个人自理。
  3.各代表团(队)临时租车和在途中转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
  (五)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省开支,原则上一律乘火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如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中途无故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
  2.大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一律乘火车。凡已享受全运会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3.各代表团(队)、群体先进代表、特邀代表、参观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队)或原单位负担。
  (六)公杂费
  1.开支范围: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费、夜餐费及其它杂项等费用,公杂费由组委会财务部按大会在编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提取,从严掌握使用。
  2.各代表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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