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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3-1-8 文号:财会字[1992]7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我部1990年8月20日印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抄送:(略)
附件: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注:
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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