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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2-12-28 文号:(92)财外字第122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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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

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容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

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

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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