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热点新闻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日期:1992-12-28 文号:(92)财外122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
    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容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
    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
    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风险和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
    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规定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