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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2-12-22 文号:财农字[1992]34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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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属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一: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应当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
  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也应赋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的办法;可向银行(信用社)开户,办理存款和贷款。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
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各项定额;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乡、村、镇等集体资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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