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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7-1-28 文号:国税函发[1997]5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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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账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账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3980万元),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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