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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2-8-20 文号:价费字[1992]43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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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你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与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继续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9)环监字第141号《关于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不得在《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二、具体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通知》规定的原则与方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别拟定,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三、开展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地区,收费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根据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参照《通知》规定的原则与方法制定。
  四、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要严格费用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89)环监字第141号文件附件到第七条中”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的规定不再执行,改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200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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