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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2-7-27 文号: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 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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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
  附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法规
  附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权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1.贯彻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方针,对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保证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
  2.国有资产股权的行使、转让必须符合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3.在股份制企业试点中,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瓜分国有资产,侵犯国家利益;
  4.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管理,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政府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家所有权管理职能分开;
  5.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股权代表责任制。
  第三条 组建股份制试点企业,用国有资产入股形成的股份(包括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视股权管理不同情况,可以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股)。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
  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法人股的管理要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和维护其持有单位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其试点范围和股权结构设置要符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它有关法规。
  
   第二章 股份制企业设立时国有股的管理
  第六条 国有股的设置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对用国有资产入股组建或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用国有资产投资组建或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价值评估结果、所有权界定的确认手续。
  进行资产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法规申报立项,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法规》(国资综发[1991]23号)执行。
  第八条 在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确认后,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依照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转为国有股股东权益。
  用国有资产折价入股、折股出售、认缴出资,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992]2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国有股的资信证明,是办理工商登记的要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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