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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9-13 文号:国税发[1994]20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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