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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日期:1992-7-4 文号:[1992]价费字3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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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需要,财政、人事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向报考人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收费14元;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三、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四、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五、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
  收费收入用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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