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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六)
日期:1992-6-30 文号:财世字[1992]5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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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各级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手续齐全。

  第三十八条、各级办公室应按规定期限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送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认真审核。

  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应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年度终了,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会计决算进行审计。

  各级办公室应根据各项目确定的审计程序,及时报送会计决算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管理的专用帐户使用情况,由财政部编制会计报表,经审计署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于规定期限内送交世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负责修改、补充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有世行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请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91)财世字第97号文《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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