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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五)
    日期:1992-6-30 文号:财世字[1992]5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三条、世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计入项目成本,包括:

      1.消耗的各种物资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各种手续费等;

      2.工程建设费用;

      3.项目活动费用;

      4.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

      5.国内外咨询专家费用;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修理费;

      7.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

      8.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

      9.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聘请费;

      10.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

      1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12.贷款承诺费、项目建设期贷款手续费或利息;

      13.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合同索赔收入,经确认后应冲减相应的成本。

      物资使用中发生的盈余应从相应的成本中扣除。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世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办公室按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移交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办公室移交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变卖。

    固定资产的任何调动或转让均需得到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和财政部的同意。

    转让所得收入应交财政部门用于还本付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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