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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2-6-10 文号:(92)价费字26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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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种证书费
  (一)《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本1.45元。
  (二)《外国人就业证》每证10元。
  (三)《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每证(每批人次为一证)60元。
  (四)《技师合格证书》每证2元。
  (五)《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每证2.20元。
  (六)《技术等级证书》每证1.30元。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1.50元。
  (八)《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或使用单位按规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的定期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三、职业安全卫生和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和矿山的粉尘和有毒物质的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监测,以及在用起重机械和乡镇矿山矿灯、国营矿山报警察矿灯的抽查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但不得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省级劳动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品种、细目和抽验次数,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执行。
  五、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是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等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费应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取,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各种培训、考核收费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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