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热点新闻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百度主题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日期:1992-6-3 文号:建城字第34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 号文的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