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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要求纠正《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日期:1992-5-10 文号:财综[1992]9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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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发文(1992)价费字第192号文件《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悉,《通知》主要内容是向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我们认为,有关方面积极关心、研究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是对的,应当肯定,但这份文件某些规定不恰当,并涉及财政职责范围,需要纠正。财政部早已就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拟了文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之中,很快将颁布执行。《通知》没有会签财政部,也没有征求财政部的意见就下发,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其中有的内容还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因此,建议加以纠正。具体意见如下:

  1.《通知》规定向出售、出租人收取土地收益金,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在未经财政部同意情况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妥,违反中发(1990)16号文件关于“设立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

  2. 《通知》自行规定,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不妥。按规行规定,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应由财政部、物价局共同审批,物价部门不能自行决定征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并从中提取补充经费。

  3.《通知》中组五条规定“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妥。按现行规定,土地收入的一部分应上交中央财政,上交比例由财政部规定。土地收入和支出以及财政体制间题,纯属财政部门的事情,未经财政部同意,其他部委的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希望国家物价局及建设部能够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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