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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政部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2-5-6 文号:(92)中色财038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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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有色金属矿山持续生产、补充矿山消失的生产能力、延长矿山寿命,解决开拓延伸、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现决定适当调整郑州铝厂、山东铝厂、贵州铝厂及山西铝厂的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每吨石灰石从2元提高到4元。增提的维简费由企业进入生产成本。
  地方中小有色金属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标准是否提高,由各地自行决定。
  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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