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2-4-25 文号:(92)价费字19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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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
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
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
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
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
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章名]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船舶港务费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船舶无
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
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
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每净吨(马力)0.47元
(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
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
二、港务监督管理费
(一)船舶登记费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
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
0元。
2.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 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 400元
3.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元
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8.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元/本
内河船舶执照 10元/本
9.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 100元
(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人次 20元
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
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 人次 15元
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
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一、二等电
机员适任证书 人次 10元
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
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
务员适任证书 人次 8元
申请内河一、二等适任证书 人次 12元
申请内河三、四、五等适任证书 人次 8元
2.考试费
(1)A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70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 人次 50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
无线电报务员 人次 40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人次 20元
(2)B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45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 人次 35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
电机员 人次 30元
(3)C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30元
值班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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