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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2-4-23 文号:(92)价费字18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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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60元;
  (二)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40元;
  (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30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25元;
  (五)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含委托代购)10元;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12元;
  (七)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6元;
  (八)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1.烟草专卖临时收购许可证2元;
  2.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2元;
  3.烟草专卖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1元。
  二、各级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抽验、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以上各项收费,属于烟草专卖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烟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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