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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2-4-21 文号:(92)价费字18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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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音像管理机构对进口音像制品进行审查,可收取审查费。进口录像片,每部(单本按90分钟,连续剧或系列剧按60分钟计算)200元;进口录音带审查费,每盒录音节目带150元。地方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初审,是正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
  音像制品审查费属于文化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磨损折旧、电费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少部分用于审片人员的劳务开支。
  二、文化主管部门对计划外的巡回演出,可按剧团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抵补事业经费。
  三、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演出经营许可证、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集体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均按每本5元收取工本费,用于证件的印制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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