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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2-4-18 文号:[92]财文字第5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等出版单位样本赠阅的财务管理,特制定《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
  附件: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等出版单位样本赠阅的财务管理,降低成本开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的样书、样报、样刊、样带、样片(以下简称样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杂志)、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等出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含音像,下同)、报社、期刊(杂志)社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音像单位。
  一、国营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
  二、国营报社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三、国营期刊(杂志)社和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期刊(杂志)社;
  四、国营音像企业和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音像单位。
  第四条 样本赠阅,是指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赠送著译者(以下简称作者)的样本,出版单位有关部门和工作用样本,以及出版单位必须送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的样本。
  第五条 样本赠阅范围与数量:
  一、出版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数量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纳的样本;地方出版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机构和指定的图书馆缴纳的样本。
  二、出版单位赠送作者的样本
  (一)图书
  1.10人以下(含10人)和机关团体(创作、翻译、校点、编选等,下同)的作品首次出版,可赠送总数10--20册(套)。
  2.10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出版,如是单卷本(不包括大型辞书、工具书)可赠送每人1册;如是多卷集,每人只赠送其主编(或收有作品)的有关卷1本;大型辞书、工具书、画册等,只赠送主要编纂者,每种赠送数量最多不超过20本。
  3.出版单位重印的图书不再赠送作者,如果修订后再版,可赠送作者样本,但赠送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出版赠送样书的50%。
  (二)期刊(杂志)
  期刊(杂志)每期可赠送刊有作品的作者1--2本。
  (三)报纸
  报纸每期可赠送刊登作品的作者1--2份。
  (四)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首次出版发行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可赠送作者、导演和主要表演者样本。录音带、唱片每人赠送1--3盒(张);录像带每人1盒。
  三、出版单位工作样本:
  (一)出版单位的工作用样本,包括留存的版本以及资料、编辑、设计、校对、编务、出版、发行、财务等部门的工作用样本,参加评奖、展览等活动以及与有关出版单位对口交换的样本。
  (二)出版单位的工作用样本,图书每种不得超过60册(套)、期刊(杂志)每期不得超过100本;报纸每期不得超过250份。具体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工作用样本,必须由资料部门集中管理。录音带、唱片不得超过20盒(张),录像带不得超过10盒,有关部门需要时,从资料部门借用。
  (四)出版单位举行出版物首发式和看样订货所需的样本,应严格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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