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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2-3-27 文号:(92)价费字13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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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入境签证费
  中央部门一类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者)来华入境签证通知由国家旅游局核发;地方一类社的签证通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核发。入境签证费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10人以上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5元;
  2.2至9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10元;
  3.1人入境签证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20元。
  二、星级标牌工本费(含星级证书费)
  1.四、五星级标牌每块1080元;
  2.一、二、三星级标牌每块930元。
  三、旅游主管部门收取的入境签证费和星级标牌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旅游企业收取的签证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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