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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日期:1992-1-8 文号:(92)财工57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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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营运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营运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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