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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日期:1991-11-26 文号:工商检字1991年第39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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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9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国债券抵交人身保险费或人身保险金,实际上是将国债券变相作为货币流通的非法行为,对交易双方的非法行为,均应依据《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财国债字第2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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