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1-9-20 文号:公发[1991]1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公安机关业务工作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一九八五年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5]公发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为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这次修订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了办案差旅费、派遣费、部分技术装备和消耗费、行政应诉复议费、公安专用器材研制费等项目。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9月20日
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附:
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1年9月20日公安部 财政部公发[1991]12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安业务费管理工作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业务费是公安机关主要用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力可能,尽力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业务费管理,遵守财纪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第二章 开支范围第一节 办案经费
第四条 侦察破案费
(一)侦察活动费:执行侦察破案任务所需的化装物品、观察掩护、通讯联络、各种门票、茶水费,狱内侦察费。
(二)办案差旅费:侦察办案人员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遣送非法入境人员,拯救受害人等过程中开支的差旅费。
(三)协助破案费:聘请群众协助破案的交通、食宿、劳务费,侦破案件、缉拿罪犯的场地、物品租赁费,给群众造成损失的赔偿费,以及委托物证鉴定费。
(四)密干费:公安机关派往其他单位或掩护在社会上的秘密工作人员所需的工作活动费、生活补助费。
派往其他单位的秘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派驻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由派驻单位发给,低于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差额部分,在公安业务费中开支。
第五条 特情耳目费
(一)特情活动费: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
(二)特情招待费:招待特情、耳目用餐、烟茶、文娱等活动费和礼品费,接待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三)特情补助费:特情、耳目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慰问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六条 派遣费
(一)派遣活动费:派遣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化装费、交际费、职业掩护费。
(二)派遣招待费:招待派遣人员及其家属所需费用。
(三)生活补助费:派遣人员生活费、家属困难补助费,因公伤亡人员家属的抚养、抚恤费。
第七条 据点费
(一)秘密据点建设费:征用土地,购建房屋、设备、家具的费用。
(二)秘密据点费用:房屋、设备、家具维修费,卫生用品、书报、房租、水电、邮电、取暖费和其他零星开支;非编看点人员生活费、医疗费和一些必要的开支。
(三)职业据点经营资金:为侦察、破案开设的职业据点的经营资金补贴。
第八条 警犬训养费
犬舍、训练场地和设施修缮费,警犬、训练器具购置费,警犬饲料、医疗等杂支费。第二节 装备经费
第九条 技术装备费
(一)交通工具费:公安业务用飞机、车辆、船艇、马匹购置费。
(二)通信设备费:有线、无线、机要通信等设备器材购置费,测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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