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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1-5-10 文号:国保[1991]4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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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
  现将保密工作部门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和《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适当收取工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申请办理《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出境证明表》及《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收费标准
  1.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解放军保密工作机构,核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和《出境证明表》属正常公务,不应收费。对使用专用包装、扎捆和铅封等材料的,按购进价格加1%的损耗收取材料费。
  2.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2元。
  三、收费收入只能用于购置专用包装、扎捆、铅封以及印制、邮寄证件等费用的支出。
  四、保密工作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并加强管理,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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