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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1-3-26 文号:国资综发[1991]2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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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将施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略)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十条 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留用利润转作风险抵押金、实行分帐制,或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仍属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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