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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日期:1991-3-25 文号:工商个字[1991]9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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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收益额”含义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三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规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收益额”即指“营业收入额”。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91号文又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营业额”或“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营业额”和“收益额”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所规定的“营业收入额”,即经营活动中的总收入,而不是纯收入。 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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