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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1991-2-2 文号:[1991]财国债字第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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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国债交易市场已试办两年,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我部制定了《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请在财政系统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中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注意总结,并报我部国家债务管理司。

  附件:《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中介机构的经济核算,强化经济管理,适应证券行业的业务需要,及时,全面地反映、考核和评价证券交易的资金活动情况,根据证券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财政系统经营证券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开支范围、各项费用的提取和开支标准以及资产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独立核算,上交利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下属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位的财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1.编制、组织、实施、控制和考核财务计划;

  2.管理各项资金,考核各项经营成果;

  3.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4.监督单位的财产,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

  5.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提供各项财务分析资料;

  6.照章纳税,上解利润;

  7.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要经常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单位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和实施的责任。组织各业务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带头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支持会计人员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财会部门具体管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八条 年度财务计划是单位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它包括:成本计划、费用计划和利润计划等。

  第九条 单位根据年度财务计划编制季度财务计划。

  第十条 单位的财务计划需根据本规定编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的财务计划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上报。财务计划经审批后,除因政策性变化,证券交易收益大幅度变动外,一般不作调整。

  第三章 经营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收入包括:证券销售收入、代发行证券收入、代理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证券销售收入指单位自营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代发行证券收入是指中介机构代发行单位发行证券收取的各种收入。

  代理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证券买卖的手续费收入。

  代兑付手续费收入指代理发行单位兑付所发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代保管收入指代证券投资者保管其证券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咨询服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指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等。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完整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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