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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人民币汇率下调后有关结汇差价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1-1-21 文号:[1991]外经贸财发第1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人民币汇率下调百分之九点五七,这次汇率调整势必影响到企业的财会核算工作。为了统一外贸财会政策,使企业财会核算不因此次汇率调整而虚大成本、收入,正确计算和考核财务成果,经贸部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明传电报下发了《关于人民币汇率下调后有关结汇差价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为便于各单位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现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结汇差价收支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入帐基础的,在外汇帐款尚未收付结算并实际结汇(包括收、付外汇帐款)之前,不得预估结汇差价列入“结汇差价收支”科目核算,否则,就会虚大成本或收入。经贸部《通知》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下发的。

      二、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家对人民币汇率下调时,经贸部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曾经于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以明传电报下发了《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结汇差价收支问题的通知》,并抄送了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他们没有提出异议。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家对人民币汇率又作了政策性调整,经贸部比照上述规定,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明传电报下发了相同内容的《通知》,这完全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连续性、一致性要求,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三、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应收外汇帐款三级明细帐的设置,也可以只登记原币不登记人民币,这是在人民币汇率长期稳定的情况下才适合使用。如果不区别情况硬套会计制度规定,对结汇差价在年底集中一次调整,一旦调整汇率日期不在年末而在上半年,有些单位的应收“外汇帐款结算”帐户的金额就会长期失实,个别单位就有可能出现红字,这是极不正常的。为避免这一现象,在我国逐步实行改革汇制调整汇率的情况下,从一九九一年起,企业设置应收外汇帐款三级明细帐,应尽量采用复币记帐,既登记外币金额,又登记人民币金额,并实行逐笔结汇、逐笔结算外汇差价的办法计算外汇差价。

      四、企业对在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这一期间收回的应收外汇帐款,应采用逐笔结汇、逐笔计算结转外汇差价的办法纳入“结汇差价收支”科目核算,以保证结汇差价收支核算的真实和完整。

      以上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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