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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0-11-15 文号:[90]新出计字第164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国营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是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出版企业(不含未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国营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是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革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注重效果。
    (五)凡实行大修理基金按固定资产折旧率一定比例计提的出版企业,今后仍按原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存率计提大修理基金,不再与折旧率挂钩,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商定计提办法。
    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械、动力、传导、运输设备及制版、排版、复制、编绘、管理设备;
    3、临时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3、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4、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印刷厂和印刷器材生产厂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任务不足20%),其设备均不提折旧。生产任务不足50%,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不提折旧和减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五)由于社会技术发展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效率低,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
    三、确定固定资产原值的原则
    固定资产原值是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其确定的原则是:
    (一)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册)中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二)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为原值;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赠送设备的原值,应按估价、关税、运费、安装调试费确定;
    固定资产的原值确定后,除国家决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以及发现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有错误等情况外,一律不准任意变更。
    四、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原则
    (一)国营出版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目录》(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国营出版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计提基本折旧的方法
    国营出版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按照应计折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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