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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日期:1990-10-27 文号:能源经[1990]96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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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和《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开展。

  《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自1990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办公室反映。原水利电力财会计算机应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1: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根据财政部[89]财会字第65号[90]财会字第019号文精神,结合电力系统的特点及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硬件环境

  财会应用计算机必须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1.根据财务会计工作的特点,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与完整,应配备专用机房,做到专机专用;机房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干净、整洁、无灰尘,室内温度保持20~25℃,相对湿度保持40%~70%。

  2.保证电源畅通、稳定,机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或不间断电源。

  3.加强对主机及外部设备的维修和保管,加强磁盘的保管,对重要的财务信息资料盘,要及时备份。

  4.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计算机运行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二、电算会计业务规定

  (一)会计科目体系

  一级、二级科目必须根据财政部、能源部的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二)会计凭证体系

  1.记帐凭证的填制、交接与编号

  ①记帐凭证仍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由会计人员手工制作,并应由制证、审核主管分别签章。但具有一定计算或编制规律的转帐凭证亦可由机器编制,并打印输出,输出的凭证应由操作员、审核员、主管分别签章。

  ②应有严格的凭证交接制度,记帐凭证的传递应有登记、签收和交回的记录和手续。

  ③记帐凭证应按种类由人工进行连续编号,坚持先编号后输入,输入凭证的机器编号必须与人工编号完全一致。

  2.记帐凭证的审核与输入

  ①为保证凭证填制的正确,应指派熟悉业务的财会人员担任审核工作。

  ②上机操作人员应指定专人,但操作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上机操作与审核会计凭证不得同是一个人。

  ③为保证输入机内数据的准确性,应坚持先审核后输入的原则,输入完成应由操作员打印出可见信息,签章后交由审核员审核,审核无误方可进行后续处理(机器记帐)。如审核中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操作员进行修改,再打印出新的可见信息,如采用二次输入方式,则必须有仲裁记录。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后续处理。由操作员、审核员共同签章的打印出的凭证文件,应视同记帐凭证一起保管。

  ④后续处理中发现的错误(无论凭证是否错误),均应由会计人员另编补充登记或负数冲正的凭证,重新输入。如会计凭证是正确的,在后续处理中发生差错时,还应在凭证中注明实际输入的数据、科目等内容,以及原凭证的日期编号。

  ⑤记帐凭证的赤字,可用负数输入。

  ⑥不得出现多借多贷的情况。

  (三)会计帐簿体系

  1.现金、银行日记帐不得跨期结算,可由机器打印输出并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在每日打印出的现金、银行日记帐的本日结帐数下面,应由操作员签章和出纳员签章。

  2.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但必须要有期初数、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以及期末余额等栏目。

  3.其他明细帐按规定格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打印输出(按月或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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