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日期:1990-10-24 文号:(90)财农字第283号(2)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会 计 科 目
  一、 会计科目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国国营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场圃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场圃应遵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正确地核算、监督各项经济活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国营林场、国营苗圃,但不适用于森工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改成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营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由总则、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成本计算办法,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等五个部分组成。
  (五)本制度规定场圃采用“借贷记帐法”,并按“借贷记帐法”说明科目的对应关系。
  (六)使用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以及建立和保管会计档案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引用的有关计划、统计、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不作为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财务制度的根据。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对经营规模很小的苗圃,还可以在不影响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制订简易会计制度,一并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二、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见右侧附表)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