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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日期:1990-10-24 文号:[90]财农字第28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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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核算是场圃经济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反映和监督生产耗费,正确计算产品和作业的成本,分析成本、费用变动的原因,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增加资金积累。
  场圃成本核算分为营林生产、苗木生产、林产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四大类。
  场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等各项基础工作,按受益产品和作业,以直接计入为主、分配计入为辅的原则计算产品和作业成本。不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管理提供正确的核算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和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详细的核算办法。
  一、成本项目
  场圃各种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经济用途划分为以下九个成本项目:
  1.种苗及材料费:指直接耗用于生产的种子、苗木、幼畜禽、鱼苗、自产或外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以及肥料、药料、饲料和其它辅助材料等。于生产环节提取的育林费(或林价),也列入本项目。
  2.机畜动力费:指生产中使用机械、畜力应分摊的费用以及生产中耗用的燃料和电力费等。委托外单位用机械畜力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应列入委托生产费项目,不在本项目反映。
  3.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内部承包费:指按承包合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承包费,其中工资含量应作备查记录。本项目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子目进行核算,作为本项目的补充资料。
  5.委托生产费:指委托外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所支付的费用。
  6.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各项目外直接用于生产作业的费用。如专用工具的摊销费,专用工具及设备的修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生产前的准备作业费等。
  7.分场经费:指实行两级核算的所属的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规模较大的分场,可参照“场圃管理费”增设必要的费用项目):
  (1)工资:指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技术、检验、保管、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应提交的分场工会经费。由场圃统一提交的单位,不设此项目。
  (4)折旧费:指分场生产用(不包括辅助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分场共同性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和工具的修理费。不包括列入其他生产费的专用设备及工具的修理费,以及列入辅助生产的设备和工具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管理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7)差旅费:指分场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工作调动等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
  (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专用工具以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9)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夏季防暑降温费用,以及为劳动安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
  (10)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但应列入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的管理费用。
  8.场圃管理费:指场圃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资:指场部管理、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交的工会经费。
  (4)折旧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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