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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1990-6-18 文号:国资商字[1990]第3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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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搞好资产清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做好撤、并公司的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去年十二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89)财法字058号文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商字[1990]第10号文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今年四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又以国资商字[1990]第21号文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上述文件发出后,多数地区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即着手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地区没有把这项工作认真抓起来,力量薄弱,措施不够有力,以至一些地区出现撤销、合并公司的资产没有认真清理;有些并转的公司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即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有些撤销公司的资金不按规定上缴,甚至在有的撤销、合并公司中发生擅自转让、挪用国有资产和资产收益的现象。
  现在全国撤并各级各类公司约十万多个,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任务十分繁重。为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立即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抓此项工作,并要指定机构协调各处室工作,力量不足的,请同级财政部门尽量帮助解决;没有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要抽调力量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89)财法字第058号文和国资商字[1990]第10号文、第21号文的各项规定。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所有撤并的公司,凡应该上交财政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库;应该集中到主管部门的资金,也必须及时集中。清理后发生损失确需核销国家基金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所有并转的公司都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所有撤销的全民所有制的公司都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资产结清登记手续。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检或注销手续。凡在(89)财法字058号文发出后没有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已经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的公司,要限期补办国有资产划转或登记手续。
  三、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推动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不认真执行上述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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