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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字[1990]6号
日期:1990-6-4 文号:财政部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是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财政纪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确保财政任务顺利完成的需要;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为使财政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1980年7月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法规》[注]和1988年批准的财政部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有关财政监察工作的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章名]一、财政监察部门的职责任务(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问题;(二)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和财政纪律的案件;(三)办理财政干部、财会人员因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四)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问题,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健全财政、财务制度的建议;(五)办理财政干部在工作中以权谋私、弄权渎职、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案件;(六)受理对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举报事宜;(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以及对财政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和为政清廉的宣传教育;(八)对下级财政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在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令、规章的案件时,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派人协助。
[章名]二、财政监察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财政监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任务;召开财政监察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汇报研究;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召开财政监察基础理论研讨会。
(二)工作联系制度1.报表制度。各地财政监察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将违反财政纪律案件检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机构、人员配置等情况,缜密统计,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应将上半年的报表在7月底以前报出,年度报表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报出。
2.工作部署和总结制度。部监察司对年度工作要点,于1月10日前做出安排;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应于1月做出部署,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出。
3.信息交流制度。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将处理的重大或典型案件、违反财政纪律的倾向性问题、工作经验、工作动态以及有关会议报告、简报、动态资料及时报送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同时搞好对下的信息反馈,以利于交流情况,指导工作。
对各地(市)县财政监察部门的联系制度,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自行决定。
(三)干部培训制度。
对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的处级干部由财政部监察司负责组织培训;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地(市)、县财政监察干部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训方式各地视实际情况而定。
[章名]三、查处案件的基本程序财政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反财政法令规章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五个程序办事。受理。对上级批办、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反映、举报、控告财政监察对象违反财政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问题,以及监察对象自述或申诉的问题,财政监察部门应予受理。
立案。对于受理的问题,经初步了解,事实基本存在,需要作出处理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即可立案。
调查。立案以后,应组成调查组或由专人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执行;案情查清后,写出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错误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和处理意见或建议。
调查报告必须与被调查对象见面,如有不同意见,应将其书面申诉与调查报告同时上报。
处理。根据调查落实的案件性质和情节,按照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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