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
热点新闻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 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国台办:教育交流是目前两岸交流最活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
    日期:1990-1-23 文号:(90)财工字第1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1987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第一轮承包绝大部分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精神,现对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企业,要继续执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到期的企业,在治理整顿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限。个别重点企业,如确实需要再延长的,中央企业报经财政部批准,地方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地区在坚持现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关系的多种承包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承包、税后还贷试点。
      二、适当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
      凡是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企业,或者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原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过低的,都要适当调高。
      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或者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要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的产品涨价收入,在抵掉原材料涨价增支因素后所余部分,要通过调增承包基数或者通过专项上交方式上交财政一半以上。
      承包上交利润的具体形式,应根据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原则,主要实行各种超目标分成的办法。即上交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基数承包超收分成,亏损补贴递减(基数)承包减亏分成等,一般不再实行各种“包死干”办法。对企业超目标部分的利润,财政分成比例不应低于35%。
      三、建立承包风险基金,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
      承包企业应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承包风险基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由经营者或者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险抵押金。在贯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也可以由职工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险抵押金。
      风险基金和风险抵押金用于抵补企业未完成的承包上交利润。风险抵押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或分红。
      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任务时,其欠交部分依次用下列资金抵补: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者是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
      四、取消利润还贷提“两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办法
      从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办法。
      对全部用贷款新建的企业,用利润还贷时,可酌情核定企业合理留利。
      五、企业承包后的新贷款,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1987年第一轮承包期以前借入的基建和专项借款(简称老贷款)尚未还清的,可在延长承包期内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并在承包延期合同中规定还贷期限和每年的还贷数额。老贷款还清后,按承包期内实际还贷的年平均数额,相应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从第一轮承包期开始新发生的基建和专项贷款,应按规定用企业留用资金还贷。个别企业还贷确有困难,需要继续用税前利润还贷的,要报经财政部审批。
      六、合理分配和使用企业留利
      企业留利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擅自提高企业留利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比例。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承包经营者按合同规定获得的年收入,不得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工资和经常性奖金)的1至3倍,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收入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部分,都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时,应按规定扣减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收入,直到保留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
      七、严格承包期终检查和清算,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所有承包企业在第一轮承包期届满时,应由财政部门为主,邀请公证部门参加,对照


        第1页     第2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